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經信局、財政局(寧波市不發(fā)),各銀保監(jiān)分局、監(jiān)管組,省屬有關企業(yè):
按照《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》(浙經信材料〔2019〕140號)要求,為做好2020年度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企業(yè)生產《浙江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》(浙經信材料〔2019〕140號印發(fā))內的新材料產品,且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,符合省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工作相關要求,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。
二、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,購買單位為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。企業(yè)申請保費補貼的投保產品累計銷售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20萬元。
三、已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(套)裝備用材料,其生產企業(yè)不得再提出保費補貼申請。
四、符合條件的企業(yè)可向所在地經信部門提交保費補貼申請材料(具體要求見附件1,省屬企業(yè)直接報送省經信廳)。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經信局(其中“區(qū)”特指蕭山區(qū)、余杭區(qū)、富陽區(qū)、臨安區(qū)、洞頭區(qū)、上虞區(qū)、柯橋區(qū))匯總并會同屬地財政部門、銀保監(jiān)部門初審后,于2020年9月10日前將初審意見、本地區(qū)申請材料匯總表(格式見附件2)、企業(yè)申請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報送省經信廳材料工業(yè)處。